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of buildings and constructions

GB 55037-2022

2022-12-27 发布
2023-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3A、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4B、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4A、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
  二、《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2010第1.0.4、3.0.2、3.0.4、3.0.9、3.0.13、5.0.5、5.0.11、5.0.13、6.1.12、6.2.1(2)、6.2.2(3)、6.3.2(1、4)、6.4.1、6.4.2、6.4.3条(款)。
  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3.0.2、3.0.3、4.1.3、4.2.1、4.2.4、4.2.5、4.3.1、5.1.1、5.1.3、5.1.4、5.1.5、5.2.1、5.3.1、5.3.2、6.0.1、6.0.3、6.0.6、6.0.9、7.1.4、7.1.5、7.1.8、7.1.15、7.2.1、8.2.1、9.0.7条。
  四、《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3.1.2、3.1.6(1、2)、3.1.10、4.1.1(5)、4.1.6、4.3.3、4.3.4、4.4.2(1、2、4、5)、5.2.1、6.1.1、6.4.1、6.5.2、7.2.6、7.8.1、8.1.2、8.1.5(1、2)、8.1.6、8.2.6条(款)。
  五、《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第4.1.6、4.1.8、4.1.9、4.2.12、4.4.6、5.1.3、5.2.1、5.2.7、5.2.16、5.2.18(2、3、5)、5.3.3(1、2)、5.3.4、5.5.1、5.5.2、5.5.12、5.5.13、5.5.14、5.5.17、5.5.21(1、2)、5.6.1、6.2.6(1、2、3、4)、6.2.8、6.3.2(1、2、4)、6.3.3、6.4.1(2、3)、6.4.2(6)、6.4.3(1、2)、6.4.4(1)、6.5.1(2)、6.6.3、6.6.5、7.1.4、7.2.2、7.2.16、7.3.3、8.3.1、8.3.8、8.4.5(1)、8.7.2(1、2)、8.10.1、8.10.4(1、2、3)、8.12.1、8.12.2(1)、9.1.4、9.2.3(1)、9.3.1条(款)。
  六、《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第3.1.1(1、2、3)、3.2.2、3.2.3、4.0.4、5.1.8(4)、5.2.1、5.2.2、5.2.3、5.2.4、5.3.1、6.1.1、6.4.1、6.4.8、6.5.7、6.5.8、6.7.1、6.8.7、7.3.2、7.3.3、8.3.1、8.4.2、8.4.3、8.4.5、8.4.6、8.4.7、8.4.8、8.5.4、8.5.6、8.6.1、9.1.1、9.2.2、9.2.3、10.2.2条(款)。
  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第4.0.1、4.0.2、4.0.3、4.0.4、4.0.5、4.0.6、4.0.8、4.0.9、4.0.10、4.0.11、4.0.12、4.0.13、4.0.14、5.1.1、5.2.1、5.3.1、6.0.1、6.0.5条。
  八、《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第3.0.1、3.0.9、4.0.15、5.1.1、5.1.2、5.1.3、5.2.5、5.3.7、6.2.4、6.4.8、6.4.17、6.5.2(1、2、3、4、9)、6.7.3、6.7.6、6.8.4、6.8.7、6.8.8、6.8.11、6.8.12、7.1.4、7.3.1、7.5.3、7.6.4、7.13.7、8.1.2、9.1.1、9.1.2、9.1.4、9.1.5、9.2.1、10.1.1、10.2.1、10.2.2、10.5.3、11.1.1、11.1.5、11.1.7、11.2.8、11.2.9、11.5.11、11.5.17、11.6.1、11.6.2、11.7.1(1、2、3、4)条(款)。
  九、《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2013第4.1.1(1、2、3、5)、4.2.1(1、2、3)、4.2.2(1)、4.3.1(1、5、6、7)、4.4.3(1、2、4、5)、5.11.1(1)、5.11.2(3、4)条(款)。
  十、《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2008第3.0.2、3.0.3、4.1.4、4.2.2、4.3.1、5.0.1、5.0.2、5.0.5、5.0.8、9.1.1、9.1.2、9.2.1、9.2.2、9.2.3、9.3.1、9.3.4(1、2)、9.3.6、9.4.2、9.4.3、9.5.4条(款)。
  十一、《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3.1.2、3.1.7条。
  十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第2.0.4、2.0.5、2.0.6、2.0.7、2.0.8、3.0.4、4.0.4、5.0.4、6.0.4、7.0.4、8.0.2、8.0.6条。
  十三、《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 50383-2016第3.1.1、3.1.2(2、4、5)、4.2.3(1)、4.2.4、5.1.3、5.2.1、5.2.2(1、2、3)、5.2.3、5.2.6、5.4.1、5.4.3、6.1.1、6.3.1、9.1.1(3)、9.3.2、10.0.9条(款)。
  十四、《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01-2007第4.1.1、4.7.2条。
  十五、《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414-2018第4.3.3、4.3.4、5.2.1、5.3.1、6.1.6、6.4.1(3)、6.7.3、6.7.6、6.10.3、6.13.1、9.0.5、10.5.4条(款)。
  十六、《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2010第4.1.4、4.1.7、4.2.10、5.1.3、5.1.4、5.1.5、5.1.6、5.1.8、5.2.1、5.2.2、5.2.5、5.2.9、5.2.12、5.4.2、6.1.1、6.2.2、6.4.1、6.5.2、6.6.2(1)、7.3.1、7.4.1、7.4.3(2)、7.5.1(1、3、4)、7.5.2、7.5.3、8.0.3、9.1.1(1)、9.2.3、9.2.4、9.2.10(1)、9.2.13、10.1.3(1、2)、10.1.4、10.1.6(2、3)、10.1.7、10.1.8、10.2.1条(款)。
  十七、《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630-2010第4.2.3(2)、4.5.5(7、9、11)、4.5.6(1、2)、4.6.5(1、2、3)、4.6.6(3、5)、4.8.7、5.3.1、5.3.4(2)、6.2.2、8.4.2、10.3.6、10.4.3条(款)。
  十八、《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 50694-2011第3.0.1、4.1.4、4.1.5、4.1.6、4.1.9、4.1.11、4.2.1、4.2.2、4.3.3、5.0.1、5.0.11、6.1.1、6.1.2、6.1.3、6.1.4、6.1.6、6.1.8、6.1.11、6.2.1、6.2.2、6.2.3、7.1.1、7.3.3、8.0.1、8.0.2、8.0.5、8.0.6、8.0.7、9.1.3、9.1.5、9.1.7、9.1.8条。
  十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3.2.1、4.2.1(1)、4.2.2(1)、4.3.3、5.1.4、5.3.5、5.3.6、5.3.9、6.2.1、6.2.3、6.3.1(3、5、9)、6.3.3(1)条(款)。
  二十、《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GB 50745-2012第3.0.1、5.1.1、5.1.5、5.3.2、6.3.2、7.1.2、7.2.1、7.3.3、7.5.5、8.1.1、8.1.6、8.2.15、8.4.4条。
  二十一、《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872-2014第3.0.3、5.1.2、5.1.3、5.2.1、6.1.2、6.4.1、7.0.4、8.0.3、8.0.5、9.0.7、10.0.9、11.2.2、11.2.5、11.3.1、11.3.2、12.1.1、12.1.3、12.1.10、12.1.11、12.2.1、12.2.2、12.3.1、12.3.2(1)、13.1.1、13.1.2、13.2.1条(款)。
  二十二、《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2014第3.0.7、4.1.1、4.2.1、4.3.1、4.4.1、5.1.2、5.2.9、7.1.1条。
  二十三、《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987-2014第4.1.1、4.1.2、6.1.3、6.1.4、10.1.2条。
  二十四、《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 51054-2014第3.0.9、4.1.7、4.2.2、4.2.8、4.2.9(8、9)、4.15.2、5.1.10(3、6)、6.5.4条(款)。
  二十五、《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GB 51078-2015第3.1.1、3.1.3、3.1.4(1、2)、3.2.1(2)、3.2.4(2)、3.3.3(3)、4.1.2(1)、4.3.1(1、2)、5.2.1条(款)。
  二十六、《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 51080-2015第4.1.5条。
  二十七、《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GB 51236-2017第3.2.1、3.3.9、3.3.10、3.4.1、3.4.8、3.5.5、3.5.6、3.5.7条。
  二十八、《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2017第3.1.1、3.1.2、3.1.3、3.2.1条。
  二十九、《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4.1.5、4.2.9、4.3.2、4.3.3、5.1.6、5.3.3(1、2)、5.5.1、5.5.2、6.4.1(1)、6.4.2(1)、7.1.4、7.2.2、7.3.4(1、2、3)、8.1.2、10.1.1、10.2.5条(款)。
  三十、《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2018第4.1.1、4.1.4、4.1.5、5.1.1、5.1.4、5.1.11、5.4.2、5.4.3、5.5.5、8.4.7、9.5.4、11.1.1、11.1.5条。
  三十一、《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标准》GB 51324-2019第3.0.2、4.1.2、5.1.3、5.2.4、5.2.5、5.2.9、5.3.1、5.3.6、5.3.7条。
  三十二、《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428-2021第4.1.5、4.1.6、4.2.5、5.1.1、6.3.8、7.1.6、7.2.2、7.2.3、7.2.18、8.0.1、8.0.6、8.0.7、8.0.8、9.7.1、10.1.3、10.2.3、10.3.5(5)条(款)。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2月27日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1 建筑防火的目标与功能、消防救援设施的基本规定;
    2 建筑总平面布局的一般要求及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和消防救援基本要求;
    3 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的基本要求;
    4 建筑结构耐火的功能、性能要求;
    5 建筑构造与装修防火的功能,性能要求;
    6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的功能、性能要求;
    7 消防设施设置场所的功能、性能要求;
    8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的功能、性能要求;
    9 电气防火的功能、性能要求;
    10 建筑施工防火的功能、性能要求;
    11 建筑使用与维护防火的功能、性能要求。
    本规范中,规定建筑防火的功能、性能要求的条款是:第1.0.5、2.1.1~2.1.3、2.2.1、2.2.14、2.2.15、3.1.1、4.1.1、4.3.1、5.1.1、6.1.1、6.4.1、6.5.1、7.1.1~7.1.3、8.1.1~8.1.3条。
    下列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按本规范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2010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9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2013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2008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 50383-2016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01-2007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414-2018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2010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630-2010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 50694-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
    《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GB 50745-2012
    《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872-2014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2014
    《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987-2014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 51054-2014
    《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GB 51078-2015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 51080-2015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GB 51236-2017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2017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2018
    《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标准》GB 51324-2019
    《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428-2021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编制单位
    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
    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
    同济大学
    南京工业大学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东北电力设计研究院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二)起草人员
    倪照鹏 刘激扬 阚强 胡锐 王宗存 周详 邱培芳 江刚 党杰 郭景 孙兰 王钊 陈秉安 吴和俊 张敏洁 陆伟东 刘文利 李向东 肖然 李雁 楼国彪 余威 李志飚
    (三)审查人员
    李引擎 王燕平 朱显泽 黄卫东 朱国庆 李建广 程宏伟 陈众励 陆波 谢洁 牛淑杰 陈波 刘超群 杨莉娜 叶军 赵冉 魏毅宇 陈亚锋 杨波
三、术语
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多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多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2 裙房 podium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高层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的1/3,且不大于1/2的场所。
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的场所。
5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location
    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6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7 闪点 flash point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8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纤维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9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10 交通隧道 traffic tunnel
    在山中、地下或水下修建的,主要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建筑物。
11 城市交通隧道 urban traffic tunnel
    在城市区域内建设的供人员、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的隧道。
12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3 疏散门 evacuation door
    设置在疏散出口上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的门。
14 疏散出口 exit
    建筑中在火灾时供人员逃离着火区域或建筑的出口,包括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
15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气和热进入的楼梯间。
16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并在通向前室和楼梯间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气和热进入的楼梯间。
17 疏散走道 evacuation walk
    建筑中在火灾时用于人员疏散并具有防火、防烟性能的走道。
18 避难层 refuge floor
    火灾时用于建筑内的人员临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的楼层。
19 避难间 refuge room
    火灾时用于建筑内的人员临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的房间。
20 避难走道 exit passageway
    建筑中直接与室内的安全出口连接,在火灾时用于人员疏散至室外,并具有防火、防烟性能的走道。
21 汽车库 garage
    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建筑或室内场所。
22 修车库 motor repair shop
    用于保养、修理机动车的建筑或室内场所。
23 停车场 parking lot
    专用于停放机动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24 消防专用通道 fire access
    在建筑火灾时专门用于消防救援人员从地面进入建筑的通道或(和)楼梯间。
25 联络通道 cross-passageway
    在隧道中连接相邻两条单洞单线隧洞,并在火灾时用于人员疏散的通道。
26 纵向疏散平台 longitudinal evacuation walkway
    在地铁区间内平行于地铁线路并靠站台侧设置,用于人员疏散的纵向连续走道。
27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救援的空间间隔。
28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9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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